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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2)
2007-04-16 16:42:5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02  文字大小:【】【】【
检验技术考试"中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都包括三个方面:基础知识、方法知识以及实践能力。
(一)I级与II级人员的考试目的是检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承压设备的无损检验知识和技能、核工业特殊产品和对象的实际检验能力、专用标准规范和等级评定方法,以及对民用核设施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1)"基础知识"及"方法知识"的考试深度和范围应符合由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培训及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其考试题数至少应达到表6规定的数量。
表6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题量要求
检验方法 考试题数
I 级 II级
射线检验(RT) 30道 40道
超声检验(UT) 30道 40道
磁粉检验(MT) 25道 30道
涡流检验(ET) 25道 30道
渗透检查(PT) 30道 40道
泄漏检验(LT) 30道 40道
目视检验(VT) 25道 30道
(2)实践能力考试部分,包括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承压设备用特殊无损检验仪器的操作能力以及根据核用无损检验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并对其所得检验结果进行正确评价的能力。
(二)III级人员的考试要求:
(1)"基础知识"及"方法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包括民用核承压设备所选用特殊材料、特殊产品制造工艺、特殊的在役运行环境及缺陷产生机理方面的内容;有关核安全、民用核设施系统、质量保证及民用核承压设备专用无损检验标准方面的知识,有关无损检验仪器、操作技术及必要的防护与安全监测知识等。所有这些内容的深度和范围应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及考试大纲中关于III级人员的水准要求。考题数不应低于40道。
(2)"实践能力"考试,要求报考人员针对所报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具体检验对象编制合适的无损检验规程。
(3)"口试"应考查报考人员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诸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总评方法如下:
"通用考试,''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的总评应分开进行。若"通用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则在其它主管部门应予以承认,免于对通用知识和技能的重复考试。
报考人员的每一门考试成绩均应按百分制进行评分。
各种考试成绩的总评应考虑权重系数,权重系数按表7确定。
表7 I、II和III级人员的考试成绩总评时的权重系数
考试类型 通用考试 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
等级 基础知识、方法知识 实践能力 基础知识、方法知识 实践能力
I 0.4 0.6 0.4 0.6
II 0.5 0.5 0.5 0.5
III 0.35 0.35 0.3 0.3 0.3 0.4
基础知识、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成绩至少应分别在70分以上。报考人员的总评成绩至少在80分以上,才能做为合格。
对于III直级报考人员,如在口试中发现对报考人员的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有疑问时,鉴定委员会应对考试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quot;通用考试"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的两门或三门考试(指I、II级人员的"基础知识及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门考试;III级人员"通用考试"中的"基础知识"、"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三门考试;III级人员"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中的"基础知识和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门考试)中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而总评成绩 达不到80分(不合格)时,则对其中成绩低于80分的部分在一年内允许补考。若补考后仍达不到总评合格成绩,则全部考试项目均需要重考。
重考的人员应按报考的顺序,重新申请报考。报考人员若在资格鉴定考试中不合格,必须经过两个月后才可参加重考。若发现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则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由相应主管部门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证书持有人相片右下角应加盖主管部门"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的硬印。
第十九条证书有效期及延长有效期的规定如下:
(一)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二)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五年。要求延长有效期者,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以及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一年的证明,由鉴定委员会对持证人员进行复查核实后批准。
(三)在下列情况下,证书应予吊销。
--在无损检验专业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职者;
--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二十条证书更新鉴定要求如下:
(一)当延长有效期到期时,持证人应向鉴定委员会申请更新鉴定。鉴定合格者,给予新的有效期证明。申请更新鉴定的人员,要提供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两种证明。
(二)申请更新鉴定的人员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再培训,其再培训的时间及内容可参照初次参加资格鉴定的要求酌情减少。
(三)更新鉴定考试是由鉴定委员会批准的简化考试。它包括下列内容:
(1)I级和II级人员:按简化的规定进行"通用技术"的及必要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的实践操作考试。
(2)III级人员:进行"通用技术"的或必要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的应用技术知识的20道题笔试。
如果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则更新鉴定合格,给予新的有效期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技术资格鉴定:技术资格鉴定是对报考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及发证的规定予以执行和操作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对于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该过程从选取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开始直到发放技术资格证书为止。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技术考试:该项考试是指针对核承压设备的特 殊性所进行的有特殊要求的,在"通用考试"基础上进行的补充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用于核承压设备上特殊的无损检验设备的使用,校正知识;特殊的检验工艺及技术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被检验对象在役运行工况对其产生损伤的机理方面的知识;核安全方面的知识,专用的法规、标准以及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和技术说明书的编制等。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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